上海法院综配改革案例第22期丨市二中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改革试点工作 取得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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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中,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二中院于2016年开始着手试点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工作以来,通过制定相关制度、与公检合力推进等举措,取得较好成效。
市二中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改革试点工作 取得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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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中证人出庭作证又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十二项专门规定,“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作用,市二中院自2016年开始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截止2018年6月,共有45件刑事案件试点证人出庭作证,取得较好成效。
一、建立健全制度,积极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上海高院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院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等文件。2016年4月21日,该院召开了庭审实质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动员大会,将上述文件下发至该院刑事审判各部门,标志着该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改革正式拉开序幕。2016年6月,该院将上述文件上报高院,相关内容被高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所配套的六份指导性文件所吸收。之后,通过先行先试、逐步推进、定期总结,并结合两高三部下发的文件精神,该院于2016年11月25日与市检二分院共同签署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其中就证人出庭作证等改革试点中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标志着法检两院开始共同探索证人出庭作证机制。2017年5月26日,该院与市检二分院经过半年的试点后,再次签署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针对共同试点以来出现的问题予以规范,并进一步完善了两院共同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证人出庭作证试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二、深入调研分析,准确掌握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
1.出庭作证的案件审级的特点。从45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总体上看,一、二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数量较为均衡,但从案件基数来看,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远高于二审案件(2016-2018年上半年,该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00件,一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达22件,证人出庭率达7.3%;2016-2018年上半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刑事案件3749件,二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亦为22件,证人出庭率为0.59%)。出现这一差异除与该院受理的一、二审案件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外,还与证人出庭的功能作用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功能为证明案件事实,而一审程序主要承担查清案件事实的功能,如果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证人出庭作证,并解决了事实争议,那么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则无证人出庭的必要。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且案件中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二审则应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解决事实争议问题,但在该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较多集中在“量刑过重”,而对案件事实则不表示异议,故该院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比例相对较低。
2.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的特点。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看,普通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占比较大。在上述45件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达16件,占35.5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达22件,占48.89%;危害公共安全类、侵犯财产类、贪污贿赂类案件各有2件,各占4.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有1件,占2.2%。整体而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等普通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占比达84.4%,占比较大;而其他案件的证人出庭占比为15.6%,占比较小。
3.出庭作证人员的类型特点。据统计,作证人员主要由普通证人、被害人及家属、侦查人员三类人员构成,占比分别为47%、30.6%、22.4%,其中,侦查人员出庭多数集中在涉毒案件中,直接就侦查过程及侦查合法性进行说明。在11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中,有7件为涉毒案件,其中运输毒品案件占5件,贩卖毒品案件占2件。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案件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过程较为隐蔽,所依赖的技侦证据存在转化问题,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弥补技侦证据的使用缺陷,且侦查人员出庭能够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等特点,致使该类案件的侦查人员具有了更高的出庭必要性。
在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证人出庭除证明案发原因及案发经过、结果外,还能当庭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情况进行证明,有利于在庭上直接解决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二审案件中,针对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有异议的案件,被害人出庭作证能够起到“当庭对质”的作用。对于其他目击证人,当庭作证能够帮助法庭还原当时的犯罪情形,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三、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改革试点运行效果
1.强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从此次试点改革中发现,公诉人的举证方式更为多样,通过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方式,能够更为直观的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法官也不再仅仅着眼于书面证言,而是通过庭审中主持控辩双方质询及亲自询问证人来实现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并直接在庭审中形成裁判依据及理由,这一做法有效地阻断了对书面证人证言的依赖,极大地强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显著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2.促进了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由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各环节的证据标准、证据要求不一,因此,审判阶段往往需要侦查机关对一些证据进行补正或说明。通过此次证人出庭试点改革工作,直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当庭由控辩双方及法庭就相关证据的补正、补充情况进行询问,既丰富了法庭举证、质证的方式,又使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证据的认定更加直观、高效,提高了法庭辩论的质量,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程序性权利及实体性权利,对法官认定事实、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3.实现了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保障人权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在刑事司法理念中,被告人对质权是实现人身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强调证人出庭作证,让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是落实被告人对质权最佳途径。在上述证人出庭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实现了与证人在法庭上的对质,被告人的对质权得到了重视与保障。
下一步,该院将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改革,通过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努力实现侦查人员出庭的“常态化”;通过聚焦二审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加快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化”建设;通过重视对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研判,合理引导诉讼参与各方,加快证人出庭作证的“科学化”建设;通过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培训,丰富证人出庭作证的途径和手段,双管齐下,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和质量。
责任编辑 / 丁戈文 伍红梅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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